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吳祖仁(即吳振旅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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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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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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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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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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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 │1張 │5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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