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唯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曲昭昉代 理 人 萬世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