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7號
SLDV,100,重訴,127,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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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陳秋微
被   告 光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桓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1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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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