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1號
SLDV,100,重訴,121,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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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潤康
被   告 莊富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 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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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