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05號
SLDV,100,訴,405,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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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詹雪如
被   告 楊芷寧即楊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承受之債權,其約定書業已約定合意由原債權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到院亦聲請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 院管轄,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借據暨其約定書及本院調查筆錄 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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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