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16號
SLDV,100,訴,316,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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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蔣惠玲
被   告 歐暟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佳杰

被   告 曾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往來契約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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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暟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