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嘉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嘉金機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豐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寶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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