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肆佰柒拾柒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
捌仟叁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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