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元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伍佰壹拾叁萬叁仟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
捌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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