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恆光
人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昀萱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恆光訴訟標的金額分
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萬陸仟伍佰元、柒拾柒萬陸仟
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叁佰貳拾玖元、捌仟肆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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