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模登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麗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立傑律師
被 告 黃秋華
王瓊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
算式: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區○○段3
小段35地號土地之面積共28.35 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0 年期公
告現值124657元/ 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90/10000 =6714
6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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