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楊紹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典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
62號簡易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簡易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 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⒈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第二審亦 有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所提之聲明上訴狀,未據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載明上訴理 由,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4 條第1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具 體之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