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47號
SLDV,100,簡上,47,201104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十七號
上 訴 人 鄭春足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東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