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債 務 人 林汶萱原名:林秀.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 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 亦有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 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 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說明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 人所有?其所有居住成員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各 為何?並就債務人於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路1 段21號 2 樓)有實際居住之事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如:繳付水電 瓦斯費用等單據、實際支出租金之證明)。
⒉說明債務人不能接受前置協商條件之原因?目前就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房貸不足受償債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務,其每月清償金額各若干元?並 提出關係證明文件(如:繳款證明)。
⒊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民國98年3 月至100 年2 月),除
已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 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下列 資料及其他關係證明文件:
⑴債務人於上開期間之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封面、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 ⑵債務人所有坐落彰化縣埔心鄉○○段1021-20 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全部)謄本。
⑶債務人持有盤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00 股之證明文件 ,並說明持有之原因。
⒋關於債務人稱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乙 節,請說明該低收入戶補助之明細(包括債務人所受領者及其 子所受領者),並提出受領該補助款之金融帳戶存摺影本。⒌說明債務人目前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工作內容、職稱、 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津貼等),並提出自99年1 月起 迄今之所有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證明文件(二者均須提出)。⒍關於債務人稱每月伙食費共2 萬元乙節,請說明其計算方式。⒎說明債務人所陳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必要支出共93萬6,720 元 ,是否已包含其子之扶養費?
⒏說明債務人之子張焌柏、張旻翔、張炳修目前就學(或就業) 情形為何?平均每月學費各若干元?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如 :學生證、學費繳納證明等)。
⒐說明債務人之前配偶張慶瓏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為何 ?其與債務人如何分攤3 名未成年兒子之扶養費?如未分攤, 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