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112號
SLDV,100,司,112,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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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何博尊(John .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香港商亞洲市場調查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 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 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 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 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380 條第2項、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9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為香港商亞洲市場調查顧問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 院備查在案,並經總公司董事會決議選定捷孚凱行銷研究顧 問有限公司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香港商亞洲市場調查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有限 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揆諸前揭規定,其簿冊保管人由股東 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之。聲請人聲請 本院指定該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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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