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29號
SLDM,99,訴,329,201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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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金虎
選任辯護人 劉敏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金虎自民國壹百年伍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賀金虎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非法使大陸人民進入臺 灣罪、意圖使人為性交媒介營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否認人口販運罪,惟據本件其他共犯、證人之供證,並有結 婚申請登記出入境相關資料、通訊監察譯文、扣案帳單帳簿 現金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多次以辦理 假結婚方式使大陸女子非法入台從事性交易,惡性非輕,該 罪為本刑三年以上之罪,雖非五年以上之重罪,惟被告多次 犯行日後如經判處徒刑,執行刑亦可能非輕,基於重罪被告 畏罪避刑之考量,且本件尚有共犯即應召站負責人「林大哥 」在逃,被告否認人口販運罪,為免被告逃亡及勾串在逃共 犯,並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被告並 予以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12月2 日執行羈押 並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本院復於100 年2 月15日以原羈押 原因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應自100 年3 月2 日延長羈押2 月,並仍應禁止接見、通信,先予敘明。二、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按重罪常 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 受罰之基本人性。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經常前 往大陸地區媒介大陸女子與臺灣成年男子假結婚而來臺灣從 事性交易行業,且參以本件被告賀金虎確係多次帶同同案( 假老公)被告等人前往大陸辦理假結婚,且各次均停留多日 並前往各地,堪認被告賀金虎對於大陸地區有一定之熟悉程 度,參以被告之配偶張成雲亦係大陸地區人民,有本院單一 窗口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 紙在卷可按,是以被告若逃 亡至大陸地區亦有可供住居之地及自我謀生之能力,其逃亡 之可能性增高。再以本件被告涉有上開多次犯行,而應召站 主謀「林大哥」係在逃尚未到案,被告仍否認人口販運罪, 就此部分恐與在逃共犯有串供之虞。依上開事由綜合以判, 認本件被告已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逃亡、滅證可能性,當可 認具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之虞。是以前開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 年5 月2 日起延 長羈押2 月,並應予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1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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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