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酈紜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08、
4040、4107、4208、4612、4911、4999、5000、5001、5002、50
03、5004、5005、5006、5007、5085、5096、5211、5295、5780
、5781、5782、5910、5911、5912、5984、5985、5986、5987、
5988、5989、5990、5991、5992、6064、6065、6090、6185、61
94、6195、6196、6277、6310、6311、6312、6313、6496、6713
、6797、6912、7053、7054、7055、7058、7203號)暨移送併案
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335、3336、3337
、3642、3681、3752、5779、7974、8177、8482、11041 、1104
3 、11044 、12228 、14313 、14716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59 、16902 、16903 、16904 、16905 、
18615 、236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酈紜犯詐欺取財罪,共貳佰參拾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事 實
一、吳酈紜自民國98年5 月間起,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以電腦連線至「露天市集」拍賣網站(網址:http://goo d.ruten.com.tw) ,並以帳號「d3dx9 」於上開拍賣網站刊 登販售尿布之賣場,待不特定之買家下標後,吳酈紜即自行 購入尿布,少量出貨予下標之買家,以此方式取信於不特定 之買家;嗣下標之買家日多,其即密集、大量在上開拍賣網 站刊登販售尿布之賣場,以低於市價約3 成之價格,載明尿 布非現貨,需先匯款再排定出貨日期之方式,提供買家預購 ,並刊登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為聯絡電話,致附表一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誤信可購得較市價便宜之尿布,而在前開賣 場下標購買,並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額至吳酈紜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江翠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寄出尿布現金折價券予吳酈 紜(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吳酈紜因而詐得如附表一所 示之金額。嗣因附表一所示之人遲未收到所訂購之尿布,吳 酈紜所使用之帳號d3dx9號亦遭停權,始悉受騙,經報案後 ,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報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 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被告犯罪 事實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件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酈紜固坦承於「露天市集」網站刊登低於市價之 尿布賣場,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買家下標、匯款後未出貨之 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也是受害者 ,伊原本是看報紙分類廣告想借貸,打電話後有一個叫「陳 心怡」的女子與伊聯絡,嗣後表示伊沒有工作無法借貸,提 議伊受僱在網路上賣尿布,月薪2 萬元,是「陳心怡」收錢 沒出貨,伊沒有詐欺云云,然查:
(一)被告吳酈紜前於警詢中供稱:「(問:是否有申請網際網路 任何帳號使用?共申請幾個帳號?以何人名義申請?使用多 久時間?)有,在露天市集申請。帳號d3dx9 、awingo,我 自己申請的,d3dx9 是以陳心怡(暱稱)、awingo以我自己 名字申請的,是在97年6 月申請迄今、awingo我忘了。(問 :會員姓名陳心怡是否為妳暱稱?)是。(問:妳所詐騙之 金錢流向?)當初我因為沒有工作及小孩還小,想要自我創 業,來充裕家庭收入,故以建立網購商場,專以販售嬰兒尿 片為主,在這之前大約4 年前有向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2 萬 元,所借貸之款項早已償還,借據也拿回,但此錢莊未依還 款之原則,本人遭受該錢莊人員以借貸原因,變相藉以向我 勒索不等之金額,於是錢莊人員改叫我至網拍成立專責販賣 嬰兒紙尿片,並以家人相片,如我有所不從,加以恐嚇我及 家人之安全為由,持續向我強索金額,共計該地下錢莊之人 向我強索新臺幣高達1 百萬元左右,另為維持尿布之網拍生 意及家人安危,不得不向市面買入高價位之尿片,再以低於 市價轉做網拍,就這樣我也是不願意做此生意,可是想到家 人安全,不得不持續下去網拍之生意。」(詳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508號卷,下稱偵卷,卷一第13 至16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則稱:「(問:何時開始與陳心 怡合作?)98年5 月,我原本是要借貸,但是我沒有工作,
無法借貸,她說她有認識通路問我願不願意作。(問:有無 約定報酬?)一個月2 萬元,另外賣1 箱紅利20元,半年結 算一次。(問:領過幾次薪水?)4 次,每次我們見面的時 候,我先給她貨款,她再給我薪水。紅利我都還沒有領到。 」(詳見本院卷第63頁背面至第64頁)、「(問:何時認識 陳心怡?)從98年5 月開始合作,大概是98年3 月認識陳心 怡。(問:如何認識陳心怡?)看報紙認識的,因為我當時 想要借貸做生意,看到小額借貸就打電話去,然後就約出來 見面,跟我見面的有一個女的還有兩個男的,當時那個女生 沒有說她是陳心怡,只有向我要存摺及身分證,填基本資料 ,就說她要回去審查,因為我是請她向銀行借貸,她說一個 禮拜後會回電給我,然後一個禮拜後就說無法借錢給我,因 為我沒有工作也沒有擔保品,我問她是否可以向其他銀行借 ,因為我真的很想要借錢出來做一份工作,陳心怡就說她要 試試看,然後問我是不是真的很想要工作,她說她有認識的 人,有賣尿片經銷商的門路,問我願不願意試試看,剛開始 叫我拿壹佰萬出來,我說我沒有錢,如果有錢的話就不用跟 他借,陳心怡就說叫我在網路上賣,然後一個月給我兩萬元 ,問我這樣是否願意做,然後他就掏出兩萬元放在桌上,就 說如果我願意的話,兩萬元這個月就先給我,我想了一下我 就拿了。」(詳見本院 100 年 3 月 17 日審判筆錄),就 所供開始販賣尿布之過程,前後已有矛盾;且觀之被告於「 露天市集」網站帳號「 d3dx9 」基本資料所載,註冊日期 為 97 年 6 月 26 日,會員姓名即載為「陳心怡」(詳見 偵卷卷一第 58 頁),更與被告所供:其於 98 年 3 月認 識「陳心怡」等語不符。
(二)第查,被告供稱:「(問:你稱你的錢被拿走,是何人拿走 ?)一個叫陳心怡的人。之前每個星期,大部分都是星期三 ,送貨來我家的時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每個星 期所交的錢與貨金額、數量為何?)不一定,有時候10幾萬 ,有時候30萬,有一次是60萬。(問:你都如何交付貨款? )我是去領錢出來給她。因為買家會先匯款過來,我住在山 上,所以會先領錢。(問:交付貨款給陳心怡時,最少的金 額為何?)最少也有10萬。」(詳見本院卷第64頁背面至第 65頁背面),然對照被告吳酈紜之中國信託江翠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詳見偵卷卷一第112-136 頁), 被告之提領日期及金額零散,與其所供每週交付貨款之頻率 及最低金額均有齟齬,且買家陸續匯入之金額,均遠超過被 告每次提領之金額,是被告帳戶內之餘額經常性維持數十萬 至2 百餘萬不等,亦與被告所供貨款每週悉數交予「陳心怡
」之說詞不符。
(三)且查,「(問:你從98年9 月就沒有領到薪水,為何還要幫 陳心怡賣尿布?)她說她之後會給我,而且之前供貨都正常 。(問:你從98年8 月10日後沒有領薪水,那陳心怡後來有 無每個禮拜固定找你收錢?)是,而且我有給她。(問:你 都沒有將要給陳心怡的錢扣下你的薪水再交給她?)都沒有 。(問:既然你說你讓陳心怡請,然後月領2 萬元,為何剛 才回答檢察官,你前面有先拿30萬元來當成本?)因為剛開 始賣的時候要先買貨。」(詳見本院100 年3 月17日審判筆 錄)。則依被告所述,其因欲借貸而認識「陳心怡」,竟於 借貸無著後即籌付30萬元尿布貨款予「陳心怡」,進而於數 月未領得月薪2 萬元情形下,除每週持續交付尿布貨款予「 陳心怡」外,仍自行購買價高之尿布出貨等情,凡此均顯與 常情有悖。
(四)再查,被告供稱:「(問:陳心怡何時開始沒有正常出貨? )98年10月多開始陸續有短少的情形。我是先跟買家延遲, 為了不讓買家認為我們拖延,我會先去楊梅愛買大賣場購買 比較貴的貨品。(問:你去大賣場買了多少金額的尿布?) 100 萬左右。」(詳見本院卷第64頁背面)、「(問:你何 時發現你被陳心怡騙了?)98年11月25日,因為很多買家都 在問,那一天她跟兩個男的開車來,我叫她把全部的貨出給 我,或者是錢退給我,因為我在外面買的能力有限。她那時 候有拿我家人的照片給我看恐嚇我,說沒有貨可以供給我, 也沒有錢可以退給我。(問:你最後一次給陳心怡錢是何時 ?)是在98年11月25日前幾天。大概80或85萬左右。我去 ATM 陸陸續續領的。(問:從陳心怡開始供貨不正常到你發 現被詐騙之前,你有無退款給網路上的買家?)這段期間都 沒有。(問:你在露天賣尿布的時間到何時?)大約98年11 月。」(詳見本院卷第64頁背面至第65頁),被告既稱其已 因「陳心怡」供貨短缺而自98年10月起自行墊付款項購買百 餘萬之尿布,竟持續開立賣場供買家下標、收受匯款,且仍 將鉅額貨款悉數交付予「陳心怡」,被告辯解自違常情,顯 屬無稽;且被告於98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自行購買尿布出貨 之金額僅百餘萬,亦遠少於被告於該期間所收受之買家匯款 金額,此觀被告前開帳戶明細即知,堪認被告雖有少量出貨 予買家之情形(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乃為拖延其賣場 可供買家繼續下標、匯款之時間而為,要難據為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另被告於98年12月11日起雖有退款予少數買家(詳 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然觀諸該等被害人與被告簽立之和 解書,均因被害人已報警處理,且被告供稱其於98年12月10
日得知其帳戶被凍結,被告為求脫免刑責而嗣後退款,當無 解於被告詐欺犯行之成立。是被告於收取如附表一之買家匯 交之價款後,竟未將拍賣標的物交付,顯有以網站拍賣商品 為詐術,騙取前開人等給付價款之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行為 至明。
(五)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買受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 易明細、網路拍賣相關資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調 查筆錄、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IP基本資料及吳酈紜之中國 信託存款存摺影本資料3本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 於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中,多有同一被害人遭被告詐欺而陸 續匯款數次者,因各行為時間密接,是被告侵害同一被害人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 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皆屬接續犯。再如附表一編號12之被害人吳嘉華於98年10月 31日遭被告詐騙3200元部分、附表一編號26之被害人盧荔楓 於98年10月29日遭被告詐騙3200元部分、附表一編號34之被 害人高慧婷於98年10月21日遭被告詐騙1575元部分,起訴書 雖未敘及,然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即其等前遭被告詐騙部 分各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至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237 次詐欺取 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謂被 告以一行為觸犯相同數罪名,論以想像競合犯,尚有未合。 爰審酌被告一再以網路交易為餌,陸續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行騙,造成之損害及其犯罪所得財物至鉅,犯後猶飾詞卸 責,否認施詐,不思悔悟,惟於宣判前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 和解、賠償其損害,有被告提出之匯款明細及執據附於本院 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 行之刑。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酈紜自 98 年 5 月間起,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在新竹縣新埔 鎮打鐵坑 6 號及臺北縣淡水鎮○○街 28 號住處,以電腦 連線至「露天市集」拍賣網站(網址:http://good.rute n .com. tw),以帳號「 d3dx9 」於上開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尿 布之賣場,待不特定之買家下標後,吳酈紜即自行購入尿布 ,少量出貨予下標之買家,以此方式取信於不特定之買家;
嗣下標之買家日多,其即密集、大量在上開拍賣網站刊登販 售尿布之賣場,提供買家預購,並刊登門號0000000000號電 話為聯絡電話,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誤信可購得較 市價便宜之尿布,而在前開賣場下標購買,並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吳酈紜之中國信託江翠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吳酈紜因而詐得如附表二 所示之金額。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遲未收到所訂購之尿布, 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吳酈紜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然查:此部分或除被告匯款予前開人等之匯款執據外, 就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被告賣場下標之時間及數量、匯款予被 告之時間與金額或匯款證明等均付之闕如,又無前開人等之 筆錄或報案資料可資佐證,因匯款原因非僅一端,尚難僅憑 匯款執據逕認被告係為退還其所詐得款項而為;或僅有被害 人之指述,而無任何交易紀錄及匯款證明足憑,是被告此部 分犯行均屬無從證明。又依卷內資料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之情事,依罪疑唯輕之原則 ,自難認定被告有何詐欺取財之行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 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為想像競合犯,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退併辦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意旨略以(移送併辦卷號 詳如附表三備註欄所示):被告吳酈紜自98年5月間起,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在新竹縣新埔鎮打鐵坑6號及臺 北縣淡水鎮○○街28號住處,以電腦連線至「露天市集」拍 賣網站(網址:http://good.ruten.com. tw),以帳號「d3 dx9」於上開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尿布之賣場,待不特定之買 家下標後,吳酈紜即自行購入尿布,少量出貨予下標之買家 ,以此方式取信於不特定之買家;嗣下標之買家日多,其即 密集、大量在上開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尿布之賣場,提供買家 預購,並刊登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為聯絡電話,致附表三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誤信可購得較市價便宜之尿布,而在前 開賣場下標購買,並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 示之金額至吳酈紜之中國信託江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吳酈紜因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嗣因附表三 所示之人遲未收到所訂購之尿布,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吳酈 紜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如附表三所示之被 害人與本院已論罪科刑之部分並不相同,受害時間、金額亦 均有不同,故難以認定上開併辦部分事實與本案業經提起公 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 ,故併辦部分非為本院所得審究,應將此部分退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 51 條第 5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康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俞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入之帳戶 │匯款日期│匯入金│ 主文 │ 備註 │
│ │ │ │ │額(新│ │ │
│ │ │ │ │臺幣:│ │ │
│ │ │ │ │元) │ │ │
├──┼───┼───────┼────┼───┼───┼────┤
│1 │謝岳 │吳酈紜中國信託│98.6.19 │9500 │吳酈紜│被告僅出│
│ │ │商業銀行帳號 │(起訴書│ │犯詐欺│貨2次, │
│ │ │000000000000 │漏載為 │ │取財罪│尚欠被害│
│ │ │帳戶 │98.6 ) │ │,處有│人43400 │
│ │ │ ├────┼───┤期徒刑│元之尿布│
│ │ │ │98.7.17 │30000 │伍月。│。 │
│ │ │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 │ │ │ │
│ │ │ │98.6) │ │ │ │
│ │ │ ├────┼───┤ │ │
│ │ │ │98.7.23 │30000 │ │ │
│ │ │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 │ │ │ │
│ │ │ │98.6) │ │ │ │
│ │ │ ├────┼───┤ │ │
│ │ │ │98.7.26 │13350 │ │ │
│ │ │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 │ │ │ │
│ │ │ │98.6) │ │ │ │
│ │ │ ├────┼───┤ │ │
│ │ │ │98.10.14│10000 │ │ │
│ │ │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 │ │ │ │
│ │ │ │98.6) │ │ │ │
│ │ │ ├────┼───┤ │ │
│ │ │ │98.11.15│29200 │ │ │
│ │ │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 │ │ │ │
│ │ │ │98.6) │ │ │ │
├──┼───┼───────┼────┼───┼───┼────┤
│2 │朱珮綺│同上 │98.8.10 │148000│吳酈紜│僅出貨 │
│ │ │ ├────┼───┤犯詐欺│25340元 │
│ │ │ │98.9.10 │55000 │取財罪│。 │
│ │ │ ├────┼───┤,處有│ │
│ │ │ │98.11.10│57000 │期徒刑│ │
│ │ │ ├────┼───┤捌月。│ │
│ │ │ │98.10.15│30000 │ │ │
│ │ │ ├────┼───┤ │ │
│ │ │ │98.10.15│30000 │ │ │
│ │ │ ├────┼───┤ │ │
│ │ │ │98.10.16│22950 │ │ │
├──┼───┼───────┼────┼───┼───┼────┤
│3 │安芸葶│同上 │98.9.7 │131000│吳酈紜│被告僅於│
│ │ │ │ │(起訴│犯詐欺│98年12月│
│ │ │ │ │書誤載│取財罪│15 日退 │
│ │ │ │ │為1310│,處有│款30000 │
│ │ │ │ │0) │期徒刑│元、99年│
│ │ │ │ │ │陸月。│1月退款 │
│ │ │ ├────┼───┤ │10000元 │
│ │ │ │98.10.13│74250 │ │,另於98│
│ │ │ │ │ │ │年11月出│
│ │ │ │ │ │ │貨2次, │
│ │ │ │ │ │ │尚積欠被│
│ │ │ │ │ │ │害人9萬 │
│ │ │ │ │ │ │元之尿布│
│ │ │ │ │ │ │。 │
├──┼───┼───────┼────┼───┼───┼────┤
│4 │湯靜翔│同上 │98.9.7 │163000│吳酈紜│僅出貨 │
│ │ │ │ │ │犯詐欺│153550 │
│ │ │ │ │ │取財罪│元。 │
│ │ │ │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捌月。│ │
│ │ │ ├────┼───┤ │ │
│ │ │ │98.10.12│224000│ │ │
│ │ │ ├────┼───┤ │ │
│ │ │ │98.11.3 │260000│ │ │
│ │ │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誤載 │ │ │
│ │ │ │ │為1064│ │ │
│ │ │ │ │50) │ │ │
├──┼───┼───────┼────┼───┼───┼────┤
│5 │林嘉琪│同上 │98.9.8 │12000 │吳酈紜│僅出貨 │
│ │ │ ├────┼───┤犯詐欺│24000元 │
│ │ │ │98.9.9 │12000 │取財罪│。 │
│ │ │ ├────┼───┤,處有│ │
│ │ │ │98.11.10│1500 │期徒刑│ │
│ │ │ │ │(起訴│伍月。│ │
│ │ │ │ │書誤載│ │ │
│ │ │ │ │為 │ │ │
│ │ │ │ │1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98.11.11│10500 │ │ │
│ │ │ │(起 │(起訴│ │ │
│ │ │ │訴書 │書誤載│ │ │
│ │ │ │誤載 │為 │ │ │
│ │ │ │為98.11.│12000 │ │ │
│ │ │ │10) │) │ │ │
│ │ │ ├────┼───┤ │ │
│ │ │ │98.12.2 │30000 │ │ │
│ │ │ │(起 │(起訴│ │ │
│ │ │ │訴書 │書誤載│ │ │
│ │ │ │誤載 │為 │ │ │
│ │ │ │為98.11.│12000 │ │ │
│ │ │ │11) │) │ │ │
│ │ │ ├────┼───┤ │ │
│ │ │ │98.12.3 │13500 │ │ │
│ │ │ │(起訴書│(起訴│ │ │
│ │ │ │漏載) │書漏載│ │ │
│ │ │ │ │) │ │ │
├──┼───┼───────┼────┼───┼───┼────┤
│6 │林潔 │同上 │98.10.5 │25000 │吳酈紜│僅出貨 │
│ │ │ ├────┼───┤犯詐欺│36665元 │
│ │ │ │98.10.16│25000 │取財罪│。 │
│ │ │ ├────┼───┤,處有│ │
│ │ │ │98.10.22│30000 │期徒刑│ │
│ │ │ ├────┼───┤陸月。│ │
│ │ │ │98.10.30│30000 │ │ │
├──┼───┼───────┼────┼───┼───┼────┤
│7 │曾心蒂│同上 │98.10.6 │6300 │吳酈紜│ │
│ │ │ │(起訴書│ │犯詐欺│ │
│ │ │ │誤載為 │ │取財罪│ │
│ │ │ │98.10.5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伍月。│ │
├──┼───┼───────┼────┼───┼───┼────┤
│8 │范傳馨│同上 │98.10.6 │175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 │
│ │ │ │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9 │張瑞安│同上 │98.10.6 │12750 │吳酈紜│被告於98│
│ │ │(起訴書誤載為│ │ │犯詐欺│年12月11│
│ │ │000-0000000000│ │ │取財罪│日退款12│
│ │ │009827) │ │ │,處有│750 元。│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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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戴吟雯│同上 │98.10.6 │350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 │
│ │ │ │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11 │陳麗妃│同上 │98.10.6 │175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 │
│ │ │ │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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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吳嘉華│同上 │98.10.6 │3500 │吳酈紜│被告於98│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 │犯詐欺│年12月14│
│ │ │不詳) │誤載為不│ │取財罪│日退款 │
│ │ │ │詳) │ │,處有│3500元。│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 │ ├────┼───┤ ├────┤
│ │ │ │98.10.31│3200 │ │起訴書漏│
│ │ │ │ │ │ │載。 │
├──┼───┼───────┼────┼───┼───┼────┤
│13 │沈珮 │同上 │98.10.7 │414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 │
│ │ │ │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14 │施秀慧│同上 │98.10.7 │1750 │吳酈紜│ │
│ │ │ ├────┼───┤犯詐欺│ │
│ │ │ │98.10.8 │10550 │取財罪│ │
│ │ │ ├────┼───┤,處有│ │
│ │ │ │98.10.30│13270 │期徒刑│ │
│ │ │ ├────┼───┤伍月。│ │
│ │ │ │98.10.31│1600 │ │ │
│ │ │ ├────┼───┤ │ │
│ │ │ │98.11.4 │9040 │ │ │
├──┼───┼───────┼────┼───┼───┼────┤
│15 │徐美雯│同上 │98.10.7 │708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 │
│ │ │ │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16 │杜幸樺│同上 │98.10.7 │3780 │吳酈紜│ │
│ │ │ │ │(起訴│犯詐欺│ │
│ │ │ │ │書誤載│取財罪│ │
│ │ │ │ │為7290│,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肆月。│ │
│ │ │ │98.11.4 │3510 │ │ │
│ │ │ │(起訴書│(起訴│ │ │
│ │ │ │誤載為98│書誤載│ │ │
│ │ │ │.10.7 )│為729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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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徐慈恩│同上 │98.10.7 │10500 │吳酈紜│被害人除│
│ │ │ ├────┼───┤犯詐欺│左列款項│
│ │ │ │98.10.15│50000 │取財罪│外,另寄│
│ │ │ ├────┼───┤,處有│給被告幫│
│ │ │ │98.10.15│5850 │期徒刑│寶適面額│
│ │ │ │ │ │伍月。│50 元折 │
│ │ │ │ │ │ │價券73張│
│ │ │ │ │ │ │,共價值│
│ │ │ │ │ │ │3650 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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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李雅雯│同上 │98.10.7 │1514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 │
│ │ │ │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19 │蔡國彬│同上 │98.10.7 │350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 │
│ │ │ │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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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陳子雯│同上 │98.10.7 │175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 │
│ │ │ │ │ │,處有│ │
│ │ │ │ │ │期徒刑│ │
│ │ │ │ │ │肆月。│ │
│ │ │ ├────┼───┤ │ │
│ │ │ │98.11.9 │1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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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林雅鳳│同上 │98.10.7 │301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 │ │ ├────┼───┤取財罪│ │
│ │ │ │98.10.12│3500 │,處有│ │
│ │ │ │(起訴書│ │期徒刑│ │
│ │ │ │誤載匯款│ │肆月。│ │
│ │ │ │日期為98│ │ │ │
│ │ │ │.1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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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陳又綾│同上 │98.10.7 │1750 │吳酈紜│ │
│ │ │ │ │ │犯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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