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41號
SLDM,100,聲,541,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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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雪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交付保
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雪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雪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 一年四月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四十四日後,其刑 期終了日為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查,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各一份為證,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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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