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玉愛
蔡妤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陳怡秀律師
黃志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3712 、130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吳玉愛為址設臺北市○○區○○路141 巷38號之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 稱蘋果日報公司)娛樂暨名人時尚中心執行副總編輯,負責 監督、管理及審核蘋果日報娛樂名人版之報導內容;被告蔡 妤閒於民國98年間任職於蘋果日報公司擔任記者。被告二人 因見壹週刊有關於前臺北市議員王欣儀離婚之報導,詎為進 行新聞後續追蹤,明知告訴人即王欣儀前夫、梁偉中整形外 科診所醫師梁偉中,及告訴人即該診所護士蕭晶晶,當時均 已無婚姻關係存續,竟僅由蘋果日報記者許晉榮訪查王欣儀 舊識,及記者高麗玲致電梁偉中診所未果後,未盡合理查證 且無平衡報導,即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聯絡,由被 告蔡妤閒撰文內容為「臺北市前議員王欣儀和整形名醫梁偉 中驚爆離婚1 年,兒子監護權歸雙方共有,他還被拍到帶已 婚護士蕭晶晶回家,醫界盛傳二人交往早已是公開秘密,他 常帶她一起出席醫學研討會,還有兒子同行,上演全家福, 對此梁偉中昨未接手機,無法取得回應。今年48歲的梁偉中 和39歲的王欣儀爆離婚,新歡蕭晶晶是比他小20歲的人妻護 士,二人日前被《壹週刊》直擊從忠孝東路的診所下班後, 親密打羽球、看豪宅,王欣儀事後反應訝異,但坦承二人已 離婚,當初是梁偉中主動提議,因二人對婚姻家庭經營的觀 念有落差。驚爆離婚1 年收豪宅抵贍養費她說:『之前有聽 說蕭晶晶會和他一起出國、吃飯,但我不喜歡強求,既然不 適合在一起,也就沒必要刻意維繫徒具形式的婚姻。』電子 媒體昨報導梁偉中坦承和護士交往,希望和對方共度下半生 ;王欣儀昨人在泰國也坦承離婚1 年。梁偉中和王欣儀2003 年6 月在圓山飯店舉行婚宴,當時冠蓋雲集,但之後王欣儀 從政路走得不順遂,婚姻也觸礁,她曾是中天和東森電視主
播,之後轉戰臺北市議員,在經歷落選、角逐立委失利後, 現又承受婚姻破裂打擊,她和梁的敦化南路豪宅充抵贍養費 ,預備明年競選臺北市議員,有東森同事昨透露她過去當主 播期間,社交手腕不錯,也因此奠定她進入政壇的基礎。多 名整形醫師昨都表示沒聽說梁偉中離婚已交新女友,一名資 深整形醫師說,他外型帥氣,應該會有很多女性喜歡,但也 有不具名整形醫師表示早看到梁偉中帶蕭晶晶出席研討會, 出雙入對已非秘密」等語之報導,並經被告吳玉愛審核後, 以「王欣儀醫生老公把護士醫界公開秘密」等語定為該報導 之標題,旋於98年10月29日刊載在蘋果日報娛樂名人版,而 為傳述、販售予不特定人。因當時告訴人梁偉中已非王欣儀 老公(即配偶),告訴人蕭晶晶亦非人妻(即他人配偶), 且告訴人梁偉中並未帶兒子同行出席醫學研討會,上演全家 福,前述標題之稱謂及報導內容有關王欣儀醫生老公與人妻 護士蕭晶晶交往及告訴人梁偉中、蕭晶晶一起出席醫學研討 會還有兒子同行上演全家福之部分,與事實不符,致告訴人 梁偉中、蕭晶晶名譽受損。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10 條 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有明文。本件告訴人梁偉中 、蕭晶晶告訴被告二人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既認係觸犯 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梁偉中、蕭晶晶於100 年4 月 1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24 頁)為憑,依上說明,乃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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