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閏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0日所為之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二行關於「犯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 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