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541號
SLDM,100,審易,541,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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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5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堯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349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士簡字第201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
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 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楊陳秀慧告訴被告楊堯舜妨害婚姻案件,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 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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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