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良聖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損害債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嫌,故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