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0年度,72號
SLDM,100,審交易,72,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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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元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4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南進告訴被告施元凱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南進撤回告訴,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康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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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