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50號
KLDV,99,補,450,201104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呂嘉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燕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9,92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