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郭清祈
訴訟代理人 郭昭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蒼苔及郭水來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