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69號
KLDV,100,補,169,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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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郭清祈
訴訟代理人 郭昭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蒼苔及郭水來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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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