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鄧秀娟
相 對 人 張凱盛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00年3月2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同日下午1時 50分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領取,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