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70號
KLDV,100,婚,70,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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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0號
原   告 陳少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安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
  料)。
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三、原告聲請被告返回台灣之相關申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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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