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153號原 告 莊陳朱鳳訴訟代理人 莊信偉 莊淑真被 告 張永偉被 告 張孝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0.年5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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