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0年度,153號
KLDV,100,基簡,153,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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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莊陳朱鳳
訴訟代理人 莊信偉
      莊淑真
被   告 張永偉
被   告 張孝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0.年5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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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