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0年度,494號
KLDV,100,基小,494,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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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詹明玉
被   告 陳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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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