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阿慶等人間因100年度基小字第14 號給
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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