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尤宏鈞
法定代理人 尤志雄
上列聲明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尤錦同係民國(下同)17年11 月6日出生,於99年11月28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 ,向本院為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 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則本件聲明人由其法定代理 人尤志雄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但由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 知,被繼承人尚有子女尤志謙、尤麗香及尤志仁未聲明拋棄 繼承,則本件聲明人法定代理人尤志雄拋棄繼承後,依上開 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之規定,係由尤志雄同順位之繼承 人尤志謙、尤麗香及尤志仁取得繼承權,聲明人並未取得代 位繼承權,尚非居於尤錦同繼承順序之人,則其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