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70號
KLDV,100,司促,3370,201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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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邵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邵明美於民國(下同)93年02月02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好康代償方
    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年利率11﹪
    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
    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
    ),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
    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債務人邵明美於民國(下同)93年02月02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
    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50,000元之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
    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2月18日及95年04月29日
    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
    達107,806元(其中57,631元部份利率以11﹪計、50,17
    5元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
    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邵明美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57631 │     │2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邵明美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50175 │     │4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邵明美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7631 │     │3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邵明美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50175 │     │5月30日起  │      │100元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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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