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62號
KLDV,100,司促,1762,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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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
債 權 人 林素文
債 務 人 包宏強
      曹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元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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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