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進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253號),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