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43號
KLDM,100,易,143,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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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宗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0
、8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第三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被告蘇宗仁另犯同一罪名之案件,屬於裁判上一罪為由, 而移送併案審理(100 年度偵字第1714號),自有再行調查 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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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