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秋水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927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2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簡秋水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壹及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分別更正及補充下列內容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事實欄一第1 至10行「簡秋水明知朋友贈送之…等物」修正 為「簡秋水明知如附表壹、附表貳所示之物」。 ㈡事實欄一第12行「竟擅自」修正為「竟分別基於意圖販賣而 陳列禁藥之犯意,先後」。
㈢事實欄一第12至21行「意圖販賣而陳列嶺南萬應止痛膏…… 及壯骨麝香止痛膏176片」修正為「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 壹所示之物」。
㈣事實欄一第24至30行「擺設攤位意圖販賣而陳列萬應止痛膏 ……及癬藥膏2 盒」修正為「擺設攤位,意圖販賣而陳列如 附表貳所示之物」。
㈤證據欄補充「本院調取附表壹及附表貳所示證物勘驗後,就 前開證物拍攝之照片、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0 月28日FDA研字第0990058601號函、 被告簡秋水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
㈥證據欄第3 至11行「嶺南萬應止痛膏……及壯骨麝香止痛膏 176 片扣案」修正為「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 ㈦證據欄第11行「10時30分許」更正為「14時30分許」。 ㈧證據欄第12至19行「萬應止痛膏……及癬藥膏2 盒扣案」修 正為「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
二、核被告先後二次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 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殺人未遂、違 反藥事法、賭博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 之禁藥,有造成國人身體健康危害之虞,所為顯不足取,惟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各次陳列禁藥之期間 尚短、數量並非十分龐大,犯罪動機係因貪圖小利,暨智識 程度不高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查獲之偽藥或禁藥, 沒入銷燬之」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 內,而非列於同法第9 章「罰則」中,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 罰,乃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 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 意旨參照)。惟扣案如附表壹及附表貳所示之物,仍屬被告 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 79條規定沒入銷燬,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在被告所犯各罪之主刑之後分別諭知沒收。末查,本院於判 決主文所諭知之刑度,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屬刑法第41條 第3 項所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範疇,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3 項、第2 項之規定,自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本文、 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即99年度撤緩偵字第24號案件所查扣之物)┌──┬───────────────┬───┬─────┐
│ │ 證 物 名 稱 │ 數量 │ 販賣單價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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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嶺南嗎辰蓆莊萬應止痛膏 │ 4瓶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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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福建順天堂肺癆草 │ 4罐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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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泰國五塔藥房五塔油(白色) │ 盒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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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皇后牌片仔癀珍珠霜 │ 3瓶 │ 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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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黃道益活絡油 │ 4瓶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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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青草油 │ 罐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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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蘇逢春皮膚藥膏 │ 7瓶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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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永龍牌驅風油 │ 4罐 │ 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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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上標油 │ 5瓶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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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東亞青草油 │ 2罐 │ 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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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塔標行軍散(大罐) │ 9罐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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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塔標行軍散(小罐) │ 9罐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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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黃解毒片 │ 2瓶 │ 未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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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萬應衛生油 │ 8盒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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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安堂虎標萬金油 │ 6罐 │ 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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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李眾勝堂保濟丸 │ 3盒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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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癬葯膏 │ 2盒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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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紅花油 │ 1瓶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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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蓆莊黑鬼油 │ 1盒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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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寶三鞭丸 │ 盒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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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白葯 │ 7瓶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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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unterpain 膏 │ 1條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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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光牌壯骨麝香止痛膏 │ 176包│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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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西瓜霜 │ 1瓶 │ 未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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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貳:(即99年度偵字第2927號案件所查扣之物)┌──┬───────────────┬───┬─────┐
│編號│ 證 物 名 稱 │ 數量 │ 販賣單價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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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萬應止痛膏 │ 1罐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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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清凉油(白色) │ 9盒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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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益牌正紅花油 │ 2罐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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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斧標驅風油 │ 1罐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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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三腳標青草油 │ 1罐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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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青草油(黃色瓶蓋) │ 2罐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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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白上標油膏 │ 3罐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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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永安堂虎標萬金油 │ 4罐 │ 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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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保心安膏 │ 5盒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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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生油 │ 2盒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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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眾勝堂保濟丸 │ 3盒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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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道益活絡油 │ 3罐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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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塔標行軍散 │ 5罐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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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幸製藥正露丸 │ 2罐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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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西瓜霜 │ 4盒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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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國五塔藥房五塔油(白色) │ 7盒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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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蓆莊黑鬼油 │ 2盒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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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剛噴霧劑 │ 1罐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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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光牌壯骨麝香止痛膏 │ 9包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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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unterpain 膏 │ 3條 │ 200元 │
├──┼───────────────┼───┼─────┤
│ │ 皇后牌片仔癀珍珠霜 │ 8盒 │ 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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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陀膏 │ 3盒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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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體牛鞭(黃色空盒) │ 1盒 │ 未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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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體牛鞭(藍色空盒) │ 1盒 │ 未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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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寶膠囊(紅色空盒) │ 1盒 │ 未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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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天堂有限公司癬葯膏 │ 2盒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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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寶膠囊(紅色大空盒) │ 1盒 │ 未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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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927號
99年度撤緩偵字第24號
被 告 簡秋水 男 6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路88號
居基隆巿中山區○○○路189巷4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秋水明知朋友贈送之「萬應止痛膏」、「福建順田堂肺癆 草」、「五塔油」、「片仔廣珍珠霜」、「黃道益活絡油」
、「青草油」、「蘇逢春皮膚藥膏」、「驅風油」、「上標 油」、「大東亞青草油」、「五塔標行軍散」、「牛黃解毒 劑」、「衛生油」、「虎標萬金油」、「保濟丸」、「癬藥 膏」、「正紅花油」、「黑鬼油」、「至寶三鞭丸」、「云 南白藥」、「Counter pain」、「壯骨麝香止痛膏」、「白 色清涼油」、「保心安膏」、「三腳標青草萬靈膏」、「白 上標油膏」、「正露丸」、「桂林西瓜霜」、「白色五塔油 」、「金剛噴霧劑」、「片仔廣珍珠霜」、「華陀膏」等物 ,係未經核准而擅自自中國大陸、香港等地輸入之禁藥,簡 秋水因經濟困難,竟擅自(一)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在基 隆巿忠一路與孝三路口,擺設攤位,意圖販賣而陳列嶺南萬 應止痛膏4罐、福建順田堂肺癆草4罐、泰國五塔藥房五塔油 25罐、片仔廣珍珠霜3罐、黃道益活絡油4罐、青草油20罐、 蘇逢春皮膚藥膏7罐、永龍牌驅風油4罐、上標油5罐、大東 亞青草油2罐、五塔標行軍散(大)9罐、五塔標行軍散(小 )9罐、牛黃解毒劑2罐、萬應衛生油8罐、永安唐虎標萬金 油6罐、香港李眾勝堂保濟丸3罐、癬藥膏2罐、正紅花油1罐 、黑鬼油1罐、至寶三鞭丸17罐、云南白藥7罐、Counter pain1條及壯骨麝香止痛膏176片,嗣於同日9時30分許,為 基隆巿衛生局稽查人員接獲檢舉到場稽查查獲,並扣得上開 禁藥1批。(二)簡秋水又於99年6月15日,在基隆巿忠一路 18號前,擺設攤位意圖販賣而陳列萬應止痛膏1罐、白色清 涼油9罐、正紅花油2罐、斧標驅風油1罐、三腳標青草萬靈 膏1罐、青草油2罐、白上標油膏3罐、虎標萬金油4罐、保心 安膏5罐、衛生油2罐、保濟丸3罐、黃道益活絡油3罐、五塔 標行軍散5罐、正露丸2罐、桂林西瓜霜4罐、白色五塔油7盒 、黑鬼油2罐、金剛噴霧劑1罐、壯骨麝香止痛膏9包、Count er pain3條、片仔廣珍珠霜8罐、華陀膏3盒及癬藥膏2盒, 嗣於同日13時40分許,為基隆巿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員警 會同基隆巿衛生局人員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禁藥1 批。
二、案經基隆巿衛生局函送及基隆巿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簡秋水對於上開2次違反藥事法犯行坦認不諱,且 有(一)基隆巿衛生局98年12月17日9時30分藥物檢查現場 紀錄表、稽查紀錄表附卷及嶺南萬應止痛膏4罐、福建順田 堂肺癆草4罐、泰國五塔藥房五塔油25罐、片仔廣珍珠霜3罐 、黃道益活絡油4罐、青草油20罐、蘇逢春皮膚藥膏7罐、永 龍牌驅風油4罐、上標油5罐、大東亞青草油2罐、五塔標行 軍散(大)9罐、五塔標行軍散(小)9罐、牛黃解毒劑2罐
、萬應衛生油8罐、永安唐虎標萬金油6罐、香港李眾勝堂保 濟丸3罐、癬藥膏2罐、正紅花油1罐、黑鬼油1罐、至寶三鞭 丸17罐、云南白藥7罐、Counter pain1條及壯骨麝香止痛膏 176片扣案。(二)基隆巿衛生局99年6月15日10時30分藥物 檢查現場紀錄表、稽查紀錄表、現場照片16幀附卷及萬應止 痛膏1罐、白色清涼油9罐、正紅花油2罐、斧標驅風油1罐、 三腳標青草萬靈膏1罐、青草油2罐、白上標油膏3罐、虎標 萬金油4罐、保心安膏5罐、衛生油2罐、保濟丸3罐、黃道益 活絡油3罐、五塔標行軍散5罐、正露丸2罐、桂林西瓜霜4罐 、白色五塔油7盒、黑鬼油2罐、金剛噴霧劑1罐、壯骨麝香 止痛膏9包、Counter pain3條、片仔廣珍珠霜8罐、華陀膏3 盒及癬藥膏2盒扣案。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陳 列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檢察官 吳 佳 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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