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67號
CYDV,98,重訴,67,2011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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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 第三人 李國興馮萬加之承.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賴李採霞
      賴旭星
      賴建源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威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坤山
被   告 黃水清
被   告 賴明聰
被   告 賴焙勇
被   告 賴永和
被   告 賴芳評
兼訴訟代理 賴芳隆

被   告 王秀琴
被   告 賴漢詮
被   告 賴國進
被   告 賴天民
被   告 賴天祐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惠婷
被   告 賴清和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榮燦
被   告 賴咸陽
前列四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賴釗立

被   告 黃元利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丁維儀
被   告 賴招
被   告 賴萬枝
被   告 賴朝南
被   告 洪賴金
被   告 羅賴綉鑾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邱賴秋月

被   告 賴景峯
被   告 賴誌雄
被   告 高賴麗合
被   告 曾賴素秋
被   告 賴瑞西
被   告 賴瑞燦
被   告 賴冠州
訴訟代理人 賴俊賓
兼訴訟代理 賴土城

被   告 賴土城
訴訟代理人 湯濬榮
被   告 賴芳振
被   告 賴芳裕
被   告 賴陳碧丹
訴訟代理人 賴深淵
被   告 賴釗立
被   告 賴芳隆
前列四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賴芳彬

前列四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賴芳義

被   告 賴芳義
被   告 邱賴秋月
被   告 賴芳彬
被   告 賴勝一(賴笑之承受.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林蔡月梅(蔡柔之承.
被   告 林蔡水盆(蔡柔之承.
被   告 蔡玉珠(蔡柔之承受.
被   告 蔡玉嬌(蔡柔之承受.
被   告 賴游重難
訴訟代理人 賴耀樟
被   告 張智傑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立言
被   告 馮國銓馮黃玉蓮之.
被   告 馮國隆馮黃玉蓮之.
被   告 馮國華馮黃玉蓮之.
被   告 馮淑媛馮黃玉蓮之.
被   告 馮萬加馮黃玉蓮之.
被   告 劉嘉貴劉黃水忍之.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
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國興為被告馮萬加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馮萬加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路○段778- 5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00分之3,已於民國99年8月24日 因買賣而移轉登記與聲請人李國興,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按。就此,聲請人李國興聲請代被告馮萬加承當訴訟,原 告雖已表明同意,惟被告人數眾多,復未全體到庭為是否同 意之表示,而分割共有物為必要共同訴訟,本件被告既無法 全體同意由聲請人李國興代被告馮萬加承當訴訟,依據上開 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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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