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聲 請 人即 第三人 李國興馮萬加之承.相 對 人即 原 告 賴李採霞 賴旭星 賴建源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威廷相 對 人即 被 告 賴坤山被 告 黃水清被 告 賴明聰被 告 賴焙勇被 告 賴永和被 告 賴芳評兼訴訟代理 賴芳隆人被 告 王秀琴被 告 賴漢詮被 告 賴國進被 告 賴天民被 告 賴天祐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惠婷被 告 賴清和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榮燦被 告 賴咸陽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賴釗立人被 告 黃元利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複代理人 丁維儀被 告 賴招被 告 賴萬枝被 告 賴朝南被 告 洪賴金被 告 羅賴綉鑾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邱賴秋月人被 告 賴景峯被 告 賴誌雄被 告 高賴麗合被 告 曾賴素秋被 告 賴瑞西被 告 賴瑞燦被 告 賴冠州訴訟代理人 賴俊賓兼訴訟代理 賴土城人被 告 賴土城訴訟代理人 湯濬榮被 告 賴芳振被 告 賴芳裕被 告 賴陳碧丹訴訟代理人 賴深淵被 告 賴釗立被 告 賴芳隆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賴芳彬人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賴芳義人被 告 賴芳義被 告 邱賴秋月被 告 賴芳彬被 告 賴勝一(賴笑之承受.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被 告 林蔡月梅(蔡柔之承.被 告 林蔡水盆(蔡柔之承.被 告 蔡玉珠(蔡柔之承受.被 告 蔡玉嬌(蔡柔之承受.被 告 賴游重難訴訟代理人 賴耀樟被 告 張智傑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立言被 告 馮國銓馮黃玉蓮之.被 告 馮國隆馮黃玉蓮之.被 告 馮國華馮黃玉蓮之.被 告 馮淑媛馮黃玉蓮之.被 告 馮萬加馮黃玉蓮之.被 告 劉嘉貴劉黃水忍之.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國興為被告馮萬加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馮萬加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路○段778- 5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00分之3,已於民國99年8月24日 因買賣而移轉登記與聲請人李國興,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按。就此,聲請人李國興聲請代被告馮萬加承當訴訟,原 告雖已表明同意,惟被告人數眾多,復未全體到庭為是否同 意之表示,而分割共有物為必要共同訴訟,本件被告既無法 全體同意由聲請人李國興代被告馮萬加承當訴訟,依據上開 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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