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連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4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99年9 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4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3 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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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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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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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采南蕾絲 │陽信銀行光華分行 │99年9月20日 │32,000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丘建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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