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陳榮螳
被上訴 人 侯素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