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7號
原 告 許肇恭
被 告 許梓菱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碧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 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 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應由子女許梓菱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而許梓棱現設籍於臺北市○○區○○街89巷15 號之39,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許梓菱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