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朝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
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