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麽德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關 係 人 黃溪埤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水治(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麽德(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水治之監護人。指定黃溪埤(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水治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黃水治之次子,黃水治於民國99年 6月28日因遭嘉義市私立興華高級中學校車撞擊,當場倒地 ,致其頭部外傷、顱內出血、硬腦膜下血腫、肺炎併呼吸衰 竭經氣管插管併呼吸器使用,經創傷性顱內出血開刀後,和 併重度昏迷、長期臥床及長期呼吸衰竭、呼吸器依賴,呈植 物人狀態,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目前在行政院衛生署署立嘉義醫院住院接 受長期看護,有診斷證明書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 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黃麽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 護人,暨指定黃溪埤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衛生署嘉義醫院診 斷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各2份為憑;又本院審驗黃水治之 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黃水治之姓名、年籍等事 項,其對點呼姓名無反應(使用呼吸器、鼻胃管),並斟酌 行政院衛生署署立嘉義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余承樺所為之鑑 定結果,認黃水治插呼吸器、鼻胃管,包尿布、大小便失禁 ,對刺激無法自行睜開眼,四肢無法自由擺動,無言語表達 ,亦無法自行發出聲音,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對痛刺 激僅有左手有輕微抖動的反應,昏迷指數3T分,故黃水治因 其心智障礙,已無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能力等語,此 有本院100年4月26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 黃水治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水治之次子,並到場同意擔 任受監護宣告人黃水治之監護人等語(見100年4月26日勘驗 筆錄),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人黃水治之配偶業已過世,而
其他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黃水治之監 護人,亦有戶籍謄本2份、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茲本院參酌 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水 治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黃溪埤係受監護 宣告人黃水治之長子,並經其具狀同意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