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閔鳳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 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到 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 正,該裁定於100年3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 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迄今猶 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意雯
附表:
一、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 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請確定債 權人是否僅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請釋明聲請人目前或聲請日前5年是否從事經營檳榔攤之營 業活動?若是,請陳報所從事營業活動名稱、所營事業之統 一編號,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否 ,請說明為何於收入項目中記載「嘉義市檳榔攤營業所得」 ,並陳報聲請人薪資或收入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 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 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 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又 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 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
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三、請詳細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 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 自願性失業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四、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 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 應以書面說明)。
五、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 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 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 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六、請陳報聲請人前配偶朱國元身分證字號及年籍資料,並大略 說明其目前財產、從事工作及薪資收入概況。另說明每月支 出子女費用各2,500元,前配偶有無負擔?七、請說明保險支出是否含聲請人子女朱正宇、朱詩涵之健保費 用?若有,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收據證明。
八、請詳列必要支出之項目中「生活支出」支出為何及金額(勿 以「各類繳費」及「家庭開銷」等名目列支,請詳細列出各 支出之項目,例如伙食等費用)。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