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李松雄
李正義
李昭元
李合發
李寶雲
李順勝
李美嬌
相 對 人 黃欣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3月14日本院所為之99年度司拍字第 278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只須其抵押權 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 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 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依抗 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 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51年臺抗字第269號判例參照)。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 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 係之事由。
二、本件相對人黃欣潔主張債務人呂竹松分別於民國83年12月 2 日、8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蔡青洋借款新臺幣(下同))1,1 00,000元、50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84年12月2日,原以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 1,100,000元,後因權 利價值變更為 1,600,000元,經登記在案。嗣債權人蔡青洋 於88年 8月10日死亡,由第三人蔡秋東繼承取得債權及抵押 權,又第三人蔡秋東於90年 8月31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 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呂竹松未 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有其提出之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他 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附於原審卷可證,原審法院據 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人雖執:
抗告人不認識相對人,並未曾與相對人訂立任何借貸契約, 亦未收受相對人任何之金錢,且相對人未能證明抗告人與相 對人間有借貸契約存在;本件抵押權設定義務人係呂竹松, 並非抗告人,抗告人於判決共有物分割後取得系爭地段 102 -8地號至第102-15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就抵押權應僅移存 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應與抗告人無涉,原裁定顯有違誤, 應予廢棄等語為由,提起抗告。然抗告人前開關於兩造間借 貸契約存在與否、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後之存在範圍等爭執 事項,核係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均 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中所得審究,並無礙於相對人 就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聲請拍賣而為清償之權利行使。另抗告 人固陳稱:法院於裁定前未依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 2項使債 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亦與法定程序不符云云。惟按法定 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 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 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 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定有明文。另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 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此觀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甚明。查本件系爭抵押權為一般 、意定且經登記之抵押權,此觀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即明,既 非法定抵押權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 ,自難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 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 定有明文。而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 抗告人負擔。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為 1,000元,依前揭規定 ,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 21條第2項、第24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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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設定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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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 │建│384.00 │12分之1 │所有權人: │
│ │ │ │ │ │ │ │ │ │呂竹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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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1 │建│139.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呂介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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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2 │建│245.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呂忠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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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3 │建│256.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鍾陳寶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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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4 │建│256.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蘇建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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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5 │建│255.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呂金籐2分 │
│ │ │ │ │ │ │ │ │ │之1、呂吉明2│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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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8 │建│288.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李松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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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9 │建│288.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李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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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11 │建│288.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李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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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12 │建│288.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李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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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13 │建│288.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李順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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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14 │建│288.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李寶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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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新興 │102-15 │建│288.00 │12分之1 │分割自102地 │
│ │ │ │ │ │ │ │ │ │號,所有權人│
│ │ │ │ │ │ │ │ │ │:李美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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