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
原 告 蘇子萱
蘇子輘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蘇雨潔
被 告 莊舜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原告蘇雨潔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為新臺幣2,072,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 元(訴
之聲明第二項則屬一訴附帶請求之項目,不另徵裁判費),惟原
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然於前揭聲請訴
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於前揭駁回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