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48號
CYDV,100,家訴,48,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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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
原   告 蘇子萱
      蘇子輘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蘇雨潔
被   告 莊舜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原告蘇雨潔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為新臺幣2,072,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 元(訴
之聲明第二項則屬一訴附帶請求之項目,不另徵裁判費),惟原
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然於前揭聲請訴
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於前揭駁回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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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