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葉劉瓜 林葉美鳳 林葉美香 陳葉美逆 朱葉美蓉 陳葉秀慧 許葉秀微 葉竣煬 陳葉存 許葉懿滿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被 告 葉陳体 王陳荀 王銀佔 王翁月 王進乾 王仁利 洪王美娥 葉 茶 蘇葉美玉 葉素英 葉欣樺 號6樓之3 葉偉翔 葉素枝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莉蓁上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 林宇嫻被 告 葉素芬 葉佩真 (嘉義縣中埔鄉戶政事務所)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葉佩庭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葉皇鎮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馮秀芬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被 告 葉文卿 葉 牙 葉秀蘭 葉文樹 葉家豪 (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49 葉家賓 49 葉于萍 號 葉素月 葉雯筵 楊樹林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謝文虎 樓 李謝秀鳳 謝世忠 樓 謝千歲 謝侑霖 謝秀菊 賴陳秋香 號 陳時重 陳國鎮 陳三元 陳碧霞 陳秋華 號之13 陳榮銓 10號 陳秀琴 樓之2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清滋 13弄20號4樓 黃清男 13弄18號4樓 黃清篷 號(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美芬 13弄20號3樓 葉林梅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葉秀盆 弄7號 葉玉應 葉能宏 1號 葉能和 號 葉秀綾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