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4號
CYDV,100,家訴,4,201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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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葉劉瓜
      林葉美鳳
      林葉美香
      陳葉美逆
      朱葉美蓉
      陳葉秀慧
      許葉秀微
      葉竣煬
      陳葉存
      許葉懿滿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葉陳体
      王陳荀
      王銀佔
      王翁月
      王進乾
      王仁利
      洪王美娥
      葉 茶
      蘇葉美玉
      葉素英
      葉欣樺
            號6樓之3
      葉偉翔
      葉素枝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莉蓁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宇嫻
被   告 葉素芬
      葉佩真
           (嘉義縣中埔鄉戶政事務所)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葉佩庭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葉皇鎮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馮秀芬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葉文卿
      葉 牙
      葉秀蘭
      葉文樹
      葉家豪
           (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49
      葉家賓
            49
      葉于萍
            號
      葉素月
      葉雯筵
      楊樹林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謝文虎
            樓
      李謝秀鳳
      謝世忠
            樓
      謝千歲
      謝侑霖
      謝秀菊
      賴陳秋香
            號
      陳時重
      陳國鎮
      陳三元
      陳碧霞
      陳秋華
            號之13
      陳榮銓
            10號
      陳秀琴
            樓之2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清滋
            13弄20號4樓
      黃清男
            13弄18號4樓
      黃清篷
            號(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美芬
            13弄20號3樓
      葉林梅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葉秀盆
            弄7號
      葉玉應
      葉能宏
            1號
      葉能和
            號
      葉秀綾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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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