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49號
CYDV,100,家聲,49,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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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麟
相 對 人 黃永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叁個月內提出被繼承人黃陳秋香之遺產清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陳秋香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黃陳秋香於民國99年6 月17日去世,經查繼承人即 相對人黃永裕未於法定期間內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人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向鈞院聲請命繼 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以利求償等語。二、按民法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 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 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 人已依第1 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 陳報。」;同法第1156條之1 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 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 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 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於第1項及第2項情形,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人為黃陳秋香之債權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 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等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又被繼承人黃 陳秋香已於99年6 月17日死亡,相對人黃永裕黃陳秋香之 長男,且查無相對人黃永裕聲明拋棄繼承之案件等情,亦有 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函覆准予黃銘哲黃秀如(即黃陳秋香之配偶及長女)拋棄繼承在案之函文 等資料在卷可按。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黃陳秋香之繼承人即 相對人黃永裕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揆諸前揭規定,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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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