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0年度,8號
CYDV,100,事聲,8,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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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劉育麒
異 議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林昶何
異 議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勝浩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賴楊碧珍
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98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43號所為更生方案認可之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債務人賴楊碧珍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並自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一、債權人會 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二、 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三、更生方案違反法律 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四、以不 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六、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 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 或使用權之虞;七、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 依第五十四條協議成立;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九、債 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 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 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賴楊碧珍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



債更字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 更生方案,雖全體債權人均不同意,仍經本院98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43號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經分別送達各債權人及 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中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 銀行)分別於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有安泰銀行、台 北富邦銀行及遠東銀行民事聲明異議狀附卷足憑,是異議人 之聲明異議自屬合法,故本院自應依法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 處分,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一)安泰銀行部分:債務人賴楊碧珍自陳於民國98年退休,並領 有退休金,惟卻未於更生方案中說明退休金部分,依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及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 項規定,退休金應列 入「收入」之一部分,然債務人於99年10月份所提出之更生 方案中,卻未將此筆退休金金額列入,其顯有隱匿財產之實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9 項規定,法院應不認可 其更生方案等語。
(二)台北富邦銀行部分:債務人自陳於98年退休,卻未於更生方 案收支明細申報其已支領之退休金究係多少及其流向?是否 有意匿報?異議人認為前揭退休金,在債務人子女願意分擔 其基本生活支出、生活無虞前提下,應將其全數用以清償更 生債務,始臻妥適,為此提出異議,請求認可之更生方案應 予廢棄等語。
(三)遠東銀行部分:債務人於98年自嘉義市私立東吳高級工業職 業學校辦理退休,既有大筆退休金收入,卻未見債務人將其 退休金列入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已有隱匿之嫌,而 原審既已於裁定中載明債務人於98年申請退休,亦未查明債 務人退休金受領金額及狀況而逕為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之更 生方案,對債權人並非公允,顯有未妥之處,故依法聲明異 議等語。
四、經查,本件債務人賴楊碧珍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 債更字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程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雖未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之債權人可決,有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3號案卷可稽;惟 本院司法事務官仍以債務人已於98年辦理退休,現從事家管 工作,提供勞力整理家務,並由其5 名子女按月各給付生活 費(下同)3,000 元,是債務人每月現有固定收入為15,000 元,名下除1 輛93年出廠之汽車外,無可供償債之其他資產



,所提之更生方案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將全數金額提列為 每月更生還款金額,更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 解約金列入還款金額中,就債務人更生方案之條件,自認可 更生方案後以每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每期11,100元, 清償總額計1,065,600 元,清償成數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總額之21.84%,堪認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相當成 數,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等語,固非無見。惟查: ㈠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 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 4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 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者,法院應 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 款,亦有明定。上開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差別待遇,維持債務 清償方案之公平性,以使全體債權人獲得一致性與平等性之 受償。
㈡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9年10月14日訊問債務人,債務人表示目 前已從學校退休,退休金為280 幾萬元,退休金全數用於償 還民間債權人等語,有當日之訊問筆錄及債務人陳報清償民 間債權人明細1 紙在卷足憑。又經本院向債務人退休前任職 之嘉義市私立東吳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下稱東吳高工) 及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詢有關債務人請領退休金一事,東 吳高工表示債務人於98年4 月申請退休,並奉中華民國私立 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98退0443號核准於98 年8月1日退休在案,同時以開立支票方式支付1,835,080 元 退休金;又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亦表示,債務人於98年8月1 日退休時核撥1,132,162 元之公保養老給付在案,分別有中 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及台灣 銀行公教保險部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 8 號案卷第39、73頁),經核與債務人上開所述大致相符, 足認債務人在98年8月1日退休時,總計領取將近300 萬元之 退休金(含公保養老給付)。準此,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 更生之時間為98年1 月22日,經本院裁定准許更生之時間為 98年7月21日,分別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及本院裁定1份在卷 可參,上開時間均在債務人98年8月1日退休之前,是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 項規定,前述退休金屬 於債務人必須依法陳報之收入,然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 更生方案,卻隱匿該筆退休金未陳報,且自陳已逕行將退休



金償還各民間債權人,則債務人此舉自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所定「有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更何況債務人主張清 償債務之民間債權人謝復就、萬玉金林金玫曾麗美、黃 石標、黃哲銳、周瑞明羅茂源、廖李素花及雅玲等人,該 等債權人之債權均為債務人在向本院聲請更生時所未陳報, 其債權真實性亦有可疑,故異議人指摘債務人之退休金應納 入更生方案卻匿報而未列入,洵屬有據,從而債務人既有隱 匿財產及對於債權人中之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且屬情 節重大,依法自不得認可其更生方案。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不予認可,原裁定未察, 逕認並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而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容有未洽,異議人執此事由提出異議,自屬有理由,爰廢 棄原裁定,並裁定不認可附件所示更生方案,同時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六、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俞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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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