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3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 人 曹致健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桂英間假扣押事件,聲明異
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4月7日所為100年度司裁全
字第139號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下稱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0年4月7日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9號所為駁回 異議人聲請假扣押之裁定,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司法事務 官認為異議無理由,乃送由本院裁定,核無不合,是本院自 應依法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 由,先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蔡順隆以其配偶 即債務人楊桂英、第三人即長女蔡佳慧(原名蔡淑慧)名義 參加異議人為會首之合會共計36會,蔡淑慧乙會於84年7月1 5日以新臺幣(下同)3,600元得標,債務人乙會於第二會84 年4月15日以2,900元得標。債務人對其夫以其名義參加異議 人之合會乙事不可能不知情,該二會得標後,債務人夫妻即 避不見面,會款分文未付,並舉家由高雄市搬遷至嘉義縣東 石鄉西崙村現址,請依職權調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 偵字第24632號詐欺卷宗,以債務人得標後躲避會款債務, 舉家搬遷之情況而論,難謂無逃匿及隱匿財產事實。又債務 人於85年12月30日購買坐落嘉義縣東石鄉西崙村現址之房屋 ,卻以第三人名義登記,嗣再以贈與方式登記其名下,顯係 以迂迴手法逃避債權人之查封,致異議人於今分文未得給付 ,且合會單、本票、和解書等證據資料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時 提示與債務人審確,債務人竟仍對鈞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若鈞院不予准許假扣押,債務人於訴訟期間將上開房 屋處分移轉,則是不難被期待之必然作為,為恐有脫產之虞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請就債務人之財產於120,000 元之範圍內予以裁定假扣押,俾維保全等情。
三、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 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 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 此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之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而假扣押之原因 ,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條 第1項)而言(最高法院96年臺抗字第80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 照)。
四、經查異議人就其上揭主張,係以合會單、蔡順隆及蔡佳慧之 戶籍謄本、蔡隆順簽發之本票、和解書、本院查無蔡隆順繼 承人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高雄市苓雅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通知書、債務人所有之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為憑。上揭 合會單、本票、和解書及本院函文等,固可認係就本件請求 原因之釋明,然依上揭本票及和解書所示,蔡順隆係於86年 12月16日與異議人簽立和解書,約定於96年12月15日前償付 70萬元,並於當日簽發到期日為96年12月15日之上揭本票, 而和解書及本票上記載蔡順隆之住址位於嘉義縣東石鄉塭仔 村,參照上揭戶籍資料,蔡順隆於搬離高雄市後尚與異議人 洽談和解,自難以債務人十餘年前曾舉家搬遷,即謂債務人 將有逃匿或隱匿財產情事。又異議人主張債務人購買房屋登 記他人名下,逃避債權人查封等情,並未提出證據,而異議 人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及調解通知書,核係債務人名下有財 產及異議人有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等情,並非債務人不願 付款而有隱匿、處分財產之作為。本件依異議人所提證據, 難認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為一定之釋明,異議人雖陳明願供擔 保以代釋明之不足,惟依前揭說明,異議人未就假扣押之原 因提出釋明,本件聲請仍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本院司法事 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異議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請准予裁定假扣押云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