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67號
CYDM,100,聲,467,201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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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榮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榮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馬榮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一年五月,確定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核准假釋,而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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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